(2013)宝民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464号原告乔某某,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延安市。被告高某某,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乔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乔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志斌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子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