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贺楠诉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楠,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贺楠,男,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XXX,男,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贺楠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X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故经申请人的申请可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张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