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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贺楠诉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楠,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贺楠,男,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XXX,男,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贺楠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X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故经申请人的申请可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张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