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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春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020号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北大街6号。委托代理人赵洪玲,女,1983年4月1日出生。被告董春玲,女,1964年2月6日出生。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洲物业公司)诉被告董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洲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洪玲,被告董春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洲物业公司诉称,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手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已签《物业管理手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从2010年5月3日到2014年5月2日,已经欠缴物业管理费9370.08元,虽经原告多途径多次催要,至今仍末交付。被告之行为,影响了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保证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正常进行及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9370.0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春玲辩称,我确实没交物业费。但是我没交肯定是有原因的。首先,我当时买的是整个房山区最贵的房子,他打造的也是房山区最高端的社区,但是现在所有的配套全都没到位。我们是两梯三户,但是一个电梯始终都没开。我不在那儿住,因为那儿什么配套都没有,我手机里的照片可以看出他们曾经给我们承诺的会所和底商是什么样的。地下车库就是垃圾场,最大的水系就是臭水沟。小区连门都没有,就是有一个铁栅栏。物业不能什么都不做就让我们交物业费。如果说物业达到标准了我不可能不交。我给物业打过多少次电话,有一次停电我走楼梯楼道里大便小便都有,味道极重。还有满电梯贴的都是小广告,我问打扫卫生的人这个怎么不管,她说这个弄不干净,我说你要弄不干净我明天休息我弄,结果第二天弄干净了。还有搞卫生的墩布从楼上走到楼下,根本就不涮,我问他结果这个到水榭里去涮了。我当时给物业打了电话,物业说管,但是到现在我看搞卫生的还是那样。现在搞卫生的也还是那么脏。再有水榭,没水的时候还好,有水的时候蛤蟆叫一宿根本没法睡觉。物业根本不达标,他达到什么标准我交什么标准的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春玲系房山区XX镇XXXX苑X区X号楼XXX室的业主,原告福洲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现因被告未交纳2010年5月3日到2014年5月2日的物业费用9370.08元,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物业管理手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福洲物业公司为被告董春玲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故福洲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5月3日到2014年5月2日物业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的抗辩虽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但福洲物业公司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亦应加强管理和改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九千三百七十元零八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董春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