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恢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铁操与董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铁操,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恢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胡铁操,居民。被执行人董荣,无业。本院在执行胡铁操与董荣(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6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拍卖了被执行人董荣所有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胡铁操已按比例受偿81819.02元【其中借款本金受偿66363.30元,利息受偿15455.72元】,现被执行人董荣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铁操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董荣还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33636.70元及相应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恢字第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