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保字第6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与严仲章、严秀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严仲章,严秀芬,严成锋,郑怀玲,岑慎键,周可旦,叶小英,邓世超,陆春香,周汝友,蔡碎玲,周可培,邱淑莲,邓世深,杨奕玉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628-1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负责人:胡天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清光。被告:严仲章。被告:严秀芬。被告:严成锋。被告:严成锋。被告:郑怀玲。被告:岑慎键。被告:周可旦。被告:叶小英。被告:邓世超。被告:陆春香。被告:周汝友。被告:蔡碎玲。被告:周可培。被告:邱淑莲。被告:邓世深。被告:杨奕玉。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商初字第3523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诉严仲章、严秀芬、严成锋、郑怀玲、岑慎键、周可旦、叶小英、邓世超、陆春香、周汝友、蔡碎玲、周可培、邱淑莲、邓世深、杨奕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严成锋所有的坐落于塘下镇场桥五兴村五兴西路x弄x号(产权证号:xxx**)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严成锋所有的坐落于塘下镇场桥五兴村五兴西路x弄x号(产权证号:xxx**)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木义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