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吉家民与吉家民、李海彬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吉家民,李海彬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3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被告吉家民。被告李海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吉家民、李海彬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岳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彦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