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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文某、张某某与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张某某,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文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费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文某、张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费某某、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文欧、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时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00407号的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撤回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