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文某、张某某与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张某某,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文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费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文某、张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费某某、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文欧、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时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00407号的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撤回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