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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大明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青少年德育实践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大明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青少年德育实践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84-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大明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兰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青少年德育实践基地,住宝鸡市金台区盘龙镇阎家村。负责人权广科,校长。宝鸡市大明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青少年德育实践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5875.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