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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易佳与李迟康、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佳,李迟康,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董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易佳,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李迟康,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23号。被执行人董标杰,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迟康、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董标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李迟康给付申请执行人易佳借款本金4700000元及追偿债权的费用66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由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董标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李迟康、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董标杰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1382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迟康、湖南博雅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董标杰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