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魏安勤与魏安辉、贾仙绒、魏庆丽、魏丽荣、魏冰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安勤,魏安辉,贾仙绒,魏庆丽,魏丽荣,魏冰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魏安勤,男,生于1953年4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魏安辉,男,62岁,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贾仙绒,女,生于1953年9月16日,初中文化。被告魏庆丽,女,生于1973年8月27日,初中文化。被告魏丽荣,女,生于1978年5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汉族。被告魏冰涛,男,生于1996年3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韩城市新城区坡底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安勤诉被告魏安辉、贾仙绒、魏庆丽、魏丽荣、魏冰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安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安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安勤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