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楚雅萍与被执行人汉中市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雅萍,汉中市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楚雅萍,女,出生于1964年11月23日,汉族,汉台区人。被执行人汉中市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人民路北段十字。组织机构代码:29544901-5法定代表人王小军,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楚雅萍依据汉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汉市劳仲案字(2013)第9号调解书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为申请执行人申报补缴2009年5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费用按各自承担的比例负担,补缴金额和基数以社保机构核定为准;2、负担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在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因审批办理手续复杂,需要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2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