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鹅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鹅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鹅,男,1993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鹅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鹅在来宾市区西南一路与柳来路交叉路口附近,趁被害人刘某彩不备,抢走被害人刘某彩戴在颈部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997元),后逃离现场。被刘某彩等群众追撵,被��人王鹅将项链丢在路中间并继续逃跑至兴宾区老商场南门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鹅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属抢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鹅在来宾市区西南一路与柳来路交叉路口附近,趁被害人刘某彩不备,抢走被害人刘某彩戴在颈部的金项链,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刘某彩及其他群众追撵,被告人王鹅将项链丢在路中间并继续逃跑至兴宾区老商场南门被抓获,被抢金项链已经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经估价,被抢的项链价格为人民币29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彩的陈述;来宾市公安局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鹅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鹅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洪玉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小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