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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田荣华与徐州恒华型材有限公司、杨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荣华;徐州恒华型材有限公司;杨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田荣华,个体工商户。被告徐州恒华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开发区经一路与纬二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杨钢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杨钢亮,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荣华诉被告徐州恒华型材有限公司、杨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能庆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