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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李雪青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青,曾炎君,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32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青,女,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曾炎君,男,汉族,1957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1958年4月4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曾炎君、李秀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蓝宝石家园2栋C205号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30002373**)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雪青名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登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蓝宝石家园2栋C205号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30002373**)归李雪青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