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诉执字第5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559-1号申请执行人吴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郴州市xx路x号。被执行人周xx(又名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郴州市xx路x号xx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九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周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xx于2013年12月8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周xx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xx的银行存款30908元(含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0908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