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正坤、牟秀碧、龙大军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审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龙正坤,牟秀碧,龙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50-9。法定代表人兰申海,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松,男,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龙正坤,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被执行人牟秀碧,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处长岭镇系龙正坤之妻。被执行人龙大军,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系龙正坤之子。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国土责字(2013)5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龙正坤、牟秀碧、龙大军居住的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龙立村1组(原龙立村9社)处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占用的184.67平方米农村集体土地,已于2011年3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1)246号文批准征收国有土地。2011年6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长岭镇生田村7社、龙立村3、9社集体土地的公告》(万州府土公(2011)19号)。2011年8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征收长岭镇生田村7社、龙立村3、9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万州国土公(2011)24号)。2011年8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以万州府土函(2011)122号文批复同意上述安置补偿方案,并明确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人员安置和房屋安置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府发(2008)95号文规定的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征收部门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牟秀碧送达安置补偿方案。由于被执行人认为补偿安置标准太低,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2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万州国土监[交地告知](2013)6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2013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万州国土责字(2013)5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责令被执行人交出位于万州区长岭镇龙立村1社184.67平方米的土地。该决定书于2013年7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该决定书告知了被执行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在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到期后,由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决定于2013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履行行政决定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万州国土责字(2013)5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万州国土责字(2013)5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永明人民陪审员 牟 萍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