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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立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缪振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缪振平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行初字第8号起诉人缪振平,男,汉族,1980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2013年11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缪振平的起诉状,诉称被起诉人陆丰市人民政府、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吴色泉颁发陆府国用(2008)第91097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此,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被起诉人陆丰市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吴色泉颁发陆府国用(2008)第91097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缪振平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缪振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美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