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福卜,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