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施福红与黄宵月、应敏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福红,黄宵月,应敏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施福红。被告:黄宵月。被告:应敏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责人:王晓燕。委托代理人:邵旱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福红与被告黄宵月、应敏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原告施福红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赵 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