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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宇畅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万事达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宇畅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万事达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宇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同富裕工业园兴隆路3号五楼A。法定代表人:刘付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巧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付宁,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万事达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怀德雅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林,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秀兰,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宇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万事达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宇畅物流有限公司书面提出因案件的变化,上诉人深圳市宇畅物流有限公司认为无需重启庭审程序,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宇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宇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宇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因深圳市宇畅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依法退回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潮辉代理审判员  谢佳阳代理审判员  田永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梦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