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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柳泉,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和斌,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州民二终字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人民币17万元。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已按(2012)州民二终字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廷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