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林心如与无锡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林心如。委托代理人饶进锋。被告无锡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费文滔、易凤琳。被告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瑞。原告林心如诉被告无锡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臣医院)、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线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心如的委托代理人饶进锋、被告美联臣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易凤琳、被告热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心如诉称:2013年7月,其发现其2张照片被放在热线公司下辖网站(mr.thmz.com)上用作宣传整形等美容项目的配图,持续使用时间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共151天,以上网页中还标注有美联臣医院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系商业广告宣传。其作为著名影视演员,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美联臣医院、热线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美联臣医院、热线公司将其照片放置于整形美容医院网站用于展示,可能使浏览者产生其曾有整形美容经历的误解,给其造成精神伤害。综上,两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请求判令:一、美联臣医院、热线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林心如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案件判决书案号和判决书主要内容,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二、美联臣医院、热线公司向林心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即证据保全费1640元。被告美联臣医院辩称:其在网站上使用了林心如的2张照片属实,但因为其网站经常更换图片,所以使用时间不足151天,同时,其网站中没有注明该图片是林心如的照片,如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以“林心如美容”等关键字进行搜索,结果有346万个之多,其网站中并没有载明相关林心如在其处进行美容等内容,其侵权范围和影响范围比较小,影响没有扩散,请求法院就相应具体情况综合予以判断,酌情进行判决。被告热线公司辩称:其同意美联臣医院的答辩意见。因其与美联臣医院存在合作协议,其将http://mr.thmz.com域名交由美联臣医院进行使用管理,且美联臣医院向其书面承诺置于该网页内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合法,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引起争议将由美联臣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解决。其对美联臣医院使用林心如照片一事毫不知情,缺乏侵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权的实际行为,故不应承担相关责任。经审理查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接受林心如的申请,于2013年8月15日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8月15日,林心如的2张照片被使用在http://mr.thmz.com主页下用以美容业务介绍和宣传的2篇网络文章中:更新于2013年6月19日的“下颌角整形手术有哪些风险”、更新于2013年7月26日的“微整形后的保湿和防晒”。林心如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640元。又查明,网络域名http://mr.thmz.com(网站名称:无锡美联臣整形美容医院)的备案主体系热线公司。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美联臣医院以营利为目的,在热线公司交由其经营使用的网页上未经林心如的授权而将林心如的照片用于宣传营销美容业务,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热线公司主张其与美联臣医院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由美联臣医院承担全部争议责任,美联臣医院对此也表示无异议,但此系其与美联臣医院之间对于责任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据此免除其向林心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本院对于热线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林心如请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林心如系国内著名的影视演员,同时考虑到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相应的侵权范围、还要参照一般有偿使用林心如肖像的费用标准等情况综合予以判断,本院酌定经济损失为4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190元。林心如请求两被告向其赔偿证据保全费、交通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并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美联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向林心如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同类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费用由无锡美联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无锡美联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4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90元。三、驳回林心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15元,由林心如负担499.50元,由无锡美联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50元。无锡美联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部分已由林心如预交,无锡美联臣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无锡热线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林心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绥栋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