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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博罗县鸿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奇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罗县鸿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家松,东莞市奇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鸿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牛群埔工业区6栋。法定代表人:樊金叶,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松,男,汉族,1977年5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允,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奇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工业园E幢。法定代表人:詹辉,任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伟,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芳,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博罗县鸿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创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先裁后诉”前置程序。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家松虽已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坑仲裁庭提起申诉,但仲裁时被上诉人仅对原审被告东莞市奇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高公司)提起仲裁申请,并未对上诉人博罗县鸿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是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处理的,不符合“先裁后诉”的仲裁前置程序,且剥夺了上诉人在仲裁阶段参加庭审、抗辩的权利。二、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将未参加本案仲裁的上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是故意规避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本案劳动仲裁时,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被上诉人王家松)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奇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仲裁庭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从这一仲裁结果看,被上诉人即使不服东劳人仲东坑庭案字(2013)40号仲裁裁决,被上诉人也只能对原审被告提起诉讼,而不应上诉人一并起诉。在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当在博罗县对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人提起仲裁。现被上诉人直接在东莞起诉原审被告,并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直接将上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显然是故意规避仲裁管辖、诉讼管辖。(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只有博罗县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基层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一审法院无权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上诉人,而上诉人所在地是博罗县圆洲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亦是在博罗县园洲镇。即:本案中,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博罗县。故,只有博罗县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一审法院无权管辖双方的劳动争议案件。被上诉人王家松、原审被告东莞市奇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均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奇高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东坑镇东兴工业园,原审原告向原审被告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的规定,追加鸿创公司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参加诉讼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