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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元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罗耀培与郑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耀培,郑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元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罗耀培,男,汉族,50岁。委托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海,男,汉族,43岁。原告罗耀培与被告郑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耀培的委托代理人罗国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金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耀培诉称,其与原告为朋友关系。2011年12月18日,被告郑金海以其经营的福满楼酒店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25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从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5月18日止,每月利息按三分计算,按月支付。被告郑金海写下《借款协议》一份,《借据》二份。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郑金海却没有按约定按月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郑金海也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味拖延。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借款不按约定支付利息和返还本金的行为,已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2500元,支付利息22400元,共计74900元(从2011年12月19日至2013年8月18日,按月利率2.13%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金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原告罗耀培作为甲方与被告郑金海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42500元;自借款之日起,乙方按月息3%支付给甲方借款利息,按月支付,乙方定于每月19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借款期限从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5月18日止等内容。同时,被告郑金海出具内容为“今借到罗耀培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42500.00元)。2012年5月18日前归还,借款利息按月息3.0%计算,即每月利息人民币1275元整。此据!借款人(签字盖章)郑金海2011年12月18日”的借据一张,交由原告罗耀培收执。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民币42500元给被告。当天,被告郑金海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交给原告罗耀培,借据上载明:“今借到罗耀培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元整),借款利息按借款天数每天伍拾元计算,至本金归还之日止。此据!借款人(签字盖章)郑金海2011年12月18日”。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至今本息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罗耀培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据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出具的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也未依约支付利息,且被告郑金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的审理,其自愿放弃了质证的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郑金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郑金海支付月利率2.13%的主张,因月利率2.13%超过借款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应按四倍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金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耀培借款本金人民币52500元。二、被告郑金海应支付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罗耀培(利息按本金人民币525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三、驳回原告罗耀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72元,由原告罗耀培负担50元,被告郑金海负担22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月香审 判 员  周永熙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丽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