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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荣盛物业公司),住所地本区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女。被告魏波,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盛物业公司诉被告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协商一致,原告荣盛物业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盛物业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波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