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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法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沂源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恒中,高新,许福进,江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法定代表人齐银山,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恒中。被执行人:高新。被执行人:许福进。被执行人:江秀成。本院在执行沂源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恒中、高新、许福进、江秀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商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法执字第1081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杨朝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蓝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