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4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衍祥,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邹衍祥,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5031982********,住北海市海城区高德二街**号。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南湾街。法定代表人农有勤,党支部书记。申请执行人邹衍祥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中心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0253.9元,并于2013年12月9日将其中的20053.9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易文尧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