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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朱叶辉与李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叶辉,李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朱叶辉,现住江苏省启东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忠,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叶辉诉被告李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