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初字第7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曾宪宝与杜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宝,杜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380号原告:曾宪宝,男,汉族。被告:杜光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宝与被告杜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杜光荣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杜光荣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杜光荣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曾宪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