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云康诉孙纲、孙治文、周水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康,孙纲,孙治文,周水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20号原告:胡云康,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纲,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治文,男,194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水仙,女,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康诉被告孙纲、孙治文、周水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云康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