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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53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原告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