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53号原告郑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原告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邓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