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秦续良与陶雨石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续良,陶雨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783-2号申请执行人秦续良,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陶雨石,男,汉族,无业。上述当事人房屋登记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李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公告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替被执行人预交,本院已在案款发还过程中,将案款和执行费合计650元一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李恒义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