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豫商辖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马宝卫与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卫,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商辖初字第0024号原告马宝卫,居民。委托代理人殷爱亭、叶丽。被告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37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费广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宝卫与被告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蓝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蓝盾公司的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请求将本案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蓝盾公司承建位于宿迁市宿豫区宏成都市花园小区建设工程期间,向原告马宝卫购买建筑外墙保温板等建筑材料,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但原告出售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用于宿豫区宏成都市花园小区三期工程的施工工地,该地应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该工程位于宿豫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关于其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买卖合同,也不差欠原告任何材料款的主张系案件实体问题,与案件管辖无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献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娜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