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家德与博罗县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德,博罗县卫生局,博罗县石湾镇宏明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行初字第37号原告吴家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贤敏、易琼,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卫生局。负责人于加良,博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第三人博罗县石湾镇宏明门诊部。法定代表人徐树满,主要负责人陈荣钦。原告吴家德起诉被告博罗县卫生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3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家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来审 判 员 陈龚东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曾观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