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中民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倪淑娟与孙伟、程怡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倪淑娟,孙伟,程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中民申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淑娟,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卢川,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伟,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怡,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再审申请人倪淑娟因与被申请人孙伟、程怡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淑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中的证人证言,倪淑娟实为介绍孙伟参加北海传销项目而让孙伟出具50800元的借条。倪淑娟并无证据证明其代孙伟垫付了该50800元。即使根据倪淑娟在二审中的陈述,其是“把50800元现金交付给了孙伟,后领着孙伟到北海的投资项目处办理了交款手续”,也表明其明知50800元的借款是用于投资传销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倪淑娟与孙伟、程怡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倪淑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淑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 伟审 判 员 王 键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