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向元兵诉金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元兵,金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53号原告向元兵。委托代理人杜建莉,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被告金役。向元兵与被告金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膦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向元兵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元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元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向元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膦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