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向元兵诉金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元兵,金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53号原告向元兵。委托代理人杜建莉,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被告金役。向元兵与被告金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膦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向元兵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元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元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向元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膦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