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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张杰伟与张晓霞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乙,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张某乙。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符殷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