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施凤珍与许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凤珍,许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765号原告:施凤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孟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凤珍与被告许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凤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施凤珍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人民陪审员 粱鲁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