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关胜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胜永,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迁行初字第1-1号原告关胜永,男。委托代理人赵立永,男,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迁西县城关开明街5号。法定代表人姚平,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桂霞,女,该局科长。委托代理人王书灵,女,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庆珠,男,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邵景全,男,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强,男,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原告关胜永与被告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村民委员会撤销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铁矿注销登记一案,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2012年5月7日本案中止审理,2013年12月9日本案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胜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胜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胜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关胜永承担。审判长 唐保军审判员 张瑞军审判员 袁士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晓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