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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中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王云与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巴中行初字第1号原告王云。被告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巨强,主任。原告王云因房屋征收一案,于2013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同年9月23日诉讼服务中心收到起诉状,9月24日转市法制办进行行政协调;10月初双方已和解,12月9日王云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通过行政协调双方已和解,现王云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徽审 判 员  邹清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