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冯云龙与马聪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龙,马聪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261号原告冯云龙,农民。被告马聪林,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龙与被告马聪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云龙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冯云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冯云龙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