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耒巡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黄以文与耒阳市遥田镇电站居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以文,耒阳市遥田镇电站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耒巡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黄以文,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居民。被执行人耒阳市遥田镇电站居委会。代表人王仓生,耒阳市遥田镇电站居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耒阳市遥田镇电站居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耒阳市遥田镇电站居委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耒阳市遥田镇电站居委会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耒阳市遥田镇电站居委会在耒阳市遥田镇人民政府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的存款126385元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文小华审判员  谢雪梅审判员  刘国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