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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普仁亚康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汉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仁亚康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大汉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689号原告普仁亚康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琉璃井路38号A-06。法定代表人刘远安,经理。委托代理人牟艳玲,北京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玲莉,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大汉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519室二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宋永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恒,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该公司律师工作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德琴,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普仁亚康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汉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大汉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且双方所争议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2年4月29日协议解除,故北京市东城区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系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向被告提起的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书》,故属合同之诉。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大汉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康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