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余世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高永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高永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余世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南大河东侧财富中心商业广场22楼2201号、2203号。代表人:康余虎,该支公司经理。被告:高永靖。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世法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高永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余世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冯健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