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赵宇与周明强、刘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周明强,刘丹,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赵宇。委托代理人周华成,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610355550。委托代理人袁全,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711555891。被申请人周明强。被申请人刘丹。被申请人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651号汽贸市场6栋。法定代表人周明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赵宇与被申请人周明强、刘丹、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0万元,逾期未予偿还,违约金为1900万元,为避免财产损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怀国(2012)出388-1号、388-2号、388-3号、388-4号土地使用权(价值4500万元)和冻结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铂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400万元股权。湖南科鑫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长沙县榔梨镇龙华村土地证号为长国用(2013)第5**号土地使用权作为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怀国(2012)出388-1号、388-2号、388-3号、388-4号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铂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400万元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俊利代理审判员 夏英姿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