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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林进容与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进容,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9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林进容,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容文豪,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正新,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林进容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仲裁委)(2013)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601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林进容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林进容向本院提出申请称:601号裁决系属于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其一,林进容自2007年5月21日与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坂田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后,坂田商业广场迟迟没有交铺,但林进容已经足额交付了首期款,坂田公司已经逾期交付房产,更是连商场整体开业也延迟。其二,坂田公司在售楼时向业主承诺可以贷款,但在双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预售合同》)附件第8条又约定:“买方若选择按揭方式支付购楼款,卖方仅负有代为联络贷款银行和协助办理按揭之义务……”,而正由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在办理坂田商业广场业主贷款业务时,银行必须由卖方主动联络贷款银行和协助办理按揭业务,而卖方迟迟不主动联络和协助,银行亦无法给予业主不能申请贷款的书面答复,截至2013年4月,仍有40户商铺业主因没得到协助导致无法贷款。其三,坂田公司不但在涉案房产经营管理方面非常凌乱,并且严重违反《预售合同》附件三约定,绿化面积缩水、电梯没有足额安装、商铺胡乱添加外侧电梯,导致涉案房产一直没有营业收益。申请人已经于2009年联合其他业主先履行抗辩,要求坂田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证,并且按照合同附件三的要求足额安装电梯,拆除增加的电梯,补回绿化面积。但坂田公司反而以林进容没有交付余款而诉诸深圳仲裁委。深圳仲裁委在事实方面的审查本应当全面核实、不缺不漏,不得故意忽略、以不作为的形式来掩盖事实,但仲裁庭完全没有提及林进容为何不交付余款,坂田公司为何不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其明显就是,坂田公司根本没有按照合同足额安装电梯,不按照规划图纸胡乱添加外侧电梯,占用绿化面积,这些都是根本的问题,至于延迟交铺,延迟开业,不协助办理银行贷款,都只是掩人耳目的事情。无论是林进容等数百名业主向深圳仲裁委提起仲裁,或者是坂田公司向深圳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员都对该重要问题进行回避,故意忽略、不作为来掩盖事实。总而言之,林进容并非不支付合同余款,而仲裁庭故意忽略、掩盖坂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足额安装电梯,不按照规划图纸胡乱添加外侧电梯,占用绿化面积的事实,该事实亦属于《预售合同》附件三的合同内容,仲裁庭既没有进行审查,也没要求坂田公司提供相应证据抗辩,坂田公司明显是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1、坂田公司提供的电梯数量不足,电梯的型号、品牌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影响了双方买卖条件是否达成。2、坂田公司隐瞒了涉案房产的平面图。综上,请求撤销深圳仲裁委作出的(2013)深仲裁字第601号裁决。坂田公司答辩称:林进容所提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仲裁程序合法,裁决正确,林进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的裁决存在可撤销的事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林进容的申请。关于林进容提到的坂田公司隐瞒了相关证据的陈述,坂田公司认为该陈述不成立,林进容所述的情况其自身有义务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客观上其也可以提取到相关证据。坂田公司没有向仲裁庭隐瞒任何事实。林进容称涉案合同没有平面图,该说法与事实不符,合同附件所附的图纸已包含了平面图。综上所述,林进容所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查明:深圳仲裁委根据坂田公司与林进容签订的《预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3年2月28日受理了坂田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受案号为深仲字(2013)第292号。该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坂田公司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林进容向坂田公司支付购房款750,000元;2、裁决林进容支付坂田公司因仲裁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裁决林进容承担该案的仲裁费。仲裁庭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裁决如下:一、林进容向坂田公司支付购房款750,000元;二、林进容向坂田公司赔偿律师费8,000元;三、该案坂田公司预交的仲裁费23,994元,由林进容承担并径付坂田公司。另查明:林进容在接受询问时称涉案合同附件中有平面图,但该平面图是没有修改过的平面图,假如坂田公司加装电梯的情况存在,平面图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建。仲裁期间林进容没有提出有关电梯数量、型号不符问题,也没有申请仲裁庭调取有关电梯以及平面图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根据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仲裁员是否有枉法裁决行为;坂田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林进容称涉案裁决是枉法裁决,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实际上是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异议,故本院对此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予采纳。二、林进容称坂田公司提供的电梯数量不足,电梯的型号、品牌不符合合同约定。首先,林进容未明确坂田公司具体隐瞒了哪份证据,同时林进容在仲裁期间没有提及电梯的型号、品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也没有请求对方提供或仲裁庭调取相应的证据。其次,电梯问题并不是仲裁的争议焦点问题,与仲裁裁决结果无关。林进容还称坂田公司隐瞒平面图。首先,关于平面图林进容已经认可在合同附件中有平面图,没有证据证明另有一份平面图的存在,并且该平面图只有坂田公司持有。其次,平面图对仲裁庭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影响,该证据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因此,林进容所称坂田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林进容向本院申请调取坂田公司关于涉案电梯的备案证明和坂田商业大楼的工程竣工图,因上述证据与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无关,本院不予调取。综上所述,林进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进容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林进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 达 人代理审判员 李   原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缓(兼)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