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二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振林与邢台市进财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林,邢台市进财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邢民二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林,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进财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罗进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从芬,女,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住宁晋县,系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曹书广,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振林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进财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振林及委托代理人赵建华、被上诉人进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进社及委托代理人曹从芬、曹书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李振林多次从进财公司购进电缆,累计欠款57万元。为证明该事实,进财公司提交2003年2月12日李振林给进财公司出具的欠条:今欠到进财公司货款68万元,并在当日又出具了还款协议,承诺两年内将欠款还清。因到时未还,2006年11月3日双方对该欠款又进行确认。2011年2月3日李振林给付进财公司6万元,将原欠据作废,又出具欠条:今欠到罗进社62万元,2011年3月30日前还清,欠款人李振林,担保人罗振英、罗文华。此后李振林偿还进财公司5万元,剩余57万元经催要没有给付。李振林称,双方确有电缆业务往来,我不但已将电缆款付清,而且已经超付,双方业务往来账目和进财公司财会人员以及罗进社签名的收款证明条可证。进财公司对李振林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这只是双方部分交易和还款清单,欠条是经双方对账后李振林书写的。对于进财公司提交的欠条,李振林辩称是在进财公司胁迫下书写的,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双方争议为经济纠纷,不属派出所受理范围,未予立案,但李振林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原审认为,进财公司与李振林形成了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在本案中,李振林购买进财公司电缆后拖欠货款5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进财公司请求李振林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进财公司要求李振林支付利息,但双方没有明确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起止时间,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应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原审判决:李振林给付进财公司货款5700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李振林负担。李振林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2000年我与被上诉人就不存在买卖关系了,双方具体业务往来是1997年至1999年,被上诉人起诉我2000年欠其200万元左右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二、通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上诉人还款数额远远大于应付款额。再者,如果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进行对账,一切问题将迎刃而解。三、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时间是大年初一,是在受被上诉人胁迫下出具的,上诉人曾向宁晋县公安局苏家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本案为经济纠纷未作处理。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进财公司答辩称,经双方对账,截止到2003年2月12日上诉人欠答辩人货款68万元,由上诉人出具了欠条,并于当天达成还款协议。2006年1月3日上诉人签名确认欠款事实,2011年2月3日上诉人又重新给答辩人出具了62万元欠条,并注明2003年2月12日欠条作废,此后上诉人偿还了5万元,尚欠57万元迟迟不还。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李振林多次购买进财公司电缆,累计欠款57万元,有其书写的欠条和陆续偿还的事实,欠款事实存在,原审依据该欠条判决李振林给付进财公司货款57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李振林主张该欠条是在受到胁迫下出具,仅依据李振林提交的宁晋县公安局苏家庄派出所报案证明,不足以充分证明进财公司胁迫李振林出具欠条的事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李振林主张已超付进财公司100多万元,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上诉人李振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武丽萍代理审判员 燕 鸣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勇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