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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法民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聂某某诉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法民初字第02321号原告聂某某,女,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龚某某,男,1981年8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聂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聂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钦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