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赵勇与周岳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周岳夫,冯小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重字第16号原告:赵勇。委托代理人:顾旭初。被告:周岳夫。委托代理人:寿均华。第三人:冯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与被告周岳夫、第三人冯小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勇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勇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岳夫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回对被告周岳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勇负担。审 判 长 朱良非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傅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