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杨媛媛与王永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4年10月1日,汉族,居民,住淄博市。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82年7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5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7日生一女王某乙。我们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不久我发现原告脾气暴躁,游手好闲对家庭不负责任,我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系聋哑人,双方沟通困难,矛盾越积越深,特别是2010年以后被告与她人保持暧昧关系,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自2012年2月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7月原告曾到法庭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一直查无音讯,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06年自由恋爱,于同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7日生女儿王某乙。被告系聋哑人。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已两年左右。2012年7月23日原告曾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也未共同生活。现被告在外打工,具体地址其父母及原告均不清楚。原告离家后,原、被告的女儿王某乙一直随祖父祖母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因不能妥善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也未能和好,且长期没有联系,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王某乙,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善旭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王义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记录李娜 更多数据: